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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公平正义
气候正义关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现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近些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升,气候正义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价值规范和道义准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经过考察发现,国际谈判的历史发展在内在价值诉求上经历了从崇尚伦理价值关怀转为维护“技术理性”的现代大转向。具体在国际气候谈判领域,基于维护“技术理性”的现代转向已逐渐支配了谈判的根本性方向和宗旨,以至于整个国际气候秩序都被统摄在对“技术理性”的普遍尊崇之中。然而从实效来看,国际气候谈判对传统伦理价值的弃置和对“技术理性”的过度追捧并未引致气候问题在全球领域的有效应对。恰恰相反,基于“技术理性”所依附的实质不平等却进一步扩展了国际气候谈判中阻力与冲突的范围和程度;改变这一现象的重要途径就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荷兰最高法院法律总顾问贾普·斯皮尔认为,一个造成一些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产生普遍惰性的原因在于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不难理解,一旦在决定开始踏上深远的减排历程而其他国家并没有如此行为时,各国和企业都难免害怕自己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相应的义务被充分地理解,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畏惧至少在纸面上也会自然消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认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已将环境权和与之相关联的发展权,视为继公民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后的第三代人权。这是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也是环境权受国际社会重视的标志。环境权作为人权,直接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在现阶段,中国视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环境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在缔结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提出节能减排数字性指标时,只有既肯定普遍要求又考虑不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才是公平合理的。所以他认为,联合国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切实可行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认为气候正义的实现与媒体传播紧密相关,换言之,有效、规范的气候正义传播是实现气候正义的保障。他建议媒体在传播中要善于强调气候正义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性,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理清气候不正义的原因,正视当前实现气候正义的困境,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来报道全球气候变化议题;要搭建公共讨论平台,以促使各方探讨最具合理性的气候正义原则,尤其是要探讨如何将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实现气候正义的一种共识,为建立符合气候正义的国际气候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耶鲁大学讲座教授、全球正义研究中心主任托马斯•博格认为,关于气候正义,除了道德考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考虑的简单化因素,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必须遵守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公平原则。
为应对气候变化献计献策
正如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唐闻生在闭幕式讲话中指出的,尽管与会的学者们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的处境和不同的生活经历,在观点上也有所不同,但是都努力从不同角度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性的紧迫问题提出了自己带有建设性的建议。
如很多与会者赞同,应该吸收法律界、哲学界人士加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以扩大谈判者的视野。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彭永捷提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能在瓜分全球气候利益的思路上前进,也不能在错误理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思路上前进,而应当建立类似世界卫生组织一样,旨在建立标准,协调产学研和各个国家,提供指导、帮助、援助的方式,促使世界各国共同有意愿、有责任、有能力,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则在题为《三国演义:关于气候变化战的一个分析模型》的发言中提出,围绕全球气侯谈判,气侯变化政治和外交领域“暖战”的博弈模式,过去遵循旧的“三国演义”模式,即欧盟积极主动,中国和美国被动、防守,未来的“三国演义”模式,由于中、美就气侯变化达成协议,欧、美、中三方将有可能在未来谈判中围绕争夺气侯变化谈判的“主导权”而展开争夺。
针对目前西方已经拥有很多较为成熟的绿色技术专利,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因为买不起这些高价技术仍不得不采用高耗能、低效率的生产现实,博格博士建议采取措施降低专利转让费或以政府、组织采购专利等形式来推动绿色技术的推广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则引用曼德拉在担任南非总统时,面对艾滋病肆虐国人,为突破知识产权限制发出强烈呼喊一事,提出自己的想法: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但在遇到诸如应对气候变化等事关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前,这方面保护也需要作出某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