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份已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官方强调不影响待遇
至少10地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今年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近期在解读中透露,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下发后,地方层面上迅速落实。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宁夏、新疆、甘肃等10个省份印发通知,明确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
多地下调失业保险个人费率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多数地区主要是降低单位缴费费率,但也有不少地区同时下调了个人缴费费率。
如,山西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山东提出,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河北也明确,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0.3和0.2个百分点,分别降至0.7%和0.3%。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降低,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而个人费率的下调,也会惠及广大职工。如,河北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将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对此,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总体看,这次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平衡好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逐步提高。
上述负责人指出,据测算,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有的地方在降低费率的同时,还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如,吉林近日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金全省最高标准由1056元/人/月提高至1256元/人/月;最低标准由784元/人/月提高至960元/人/月。(记者 李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