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提出这一议案?蔡宁表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现行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但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
二是司法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例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300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会造成贪贿犯罪从300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
三是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对此,蔡宁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同时建议,对于有数罪并罚情形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提高。(张辉)